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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4
四、電話接見時限獲許可之申請人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通話,並視情節
    輕重,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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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電話接見時限獲許可之申請人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通話,並視情節
    輕重,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