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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3
三、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科長
    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
    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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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科長
    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
    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3
三  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組長
    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
    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