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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2
二、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申請電話接見,應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
    長核准後辦理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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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申請電話接見,應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
    長核准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