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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 3
三、學生接見應由管教人員陪同,在接見室為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三、學生接見應由管教人員陪同,在接見室為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3
三  學生接見應由管教人員陪同,在接見室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