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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 2
二、學生每週接見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
二、學生每週接見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2
二  學生每週接見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