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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附設泰源分監調用內營繕、清掃、搬運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7
七  調用本項作業收容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用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變更刑期致條件不合者。
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7
七  調用本項作業收容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用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變更刑期致條件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