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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榮譽教誨師與志工積極辦理要點 6
六、對於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執行顯有嚴重偏差溝通後依然固我,或影響本
    監行政業務之執行,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而服務績效優良者
    ,報請法務部予以獎勵。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6
六、對於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執行顯有嚴重偏差溝通後依然固我,或影響本
    監行政業務之執行,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而服務績效優良者
    ,報請法務部予以獎勵。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6
六  對於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執行顯有嚴重偏差溝通後依然固我,或影響本
    監行政業務之執行,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而服務績效優良者
    ,報請法務部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