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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8
八、本要點奉  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8
八  製訂本處「民眾報怨項目申請表」供民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