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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7
七、未能於前條延長期限內辦結者,應再簽請分署長核准展期,並將展期
    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7
七  民眾抱怨事項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六日內處理完成,如未於期
    限內辦結者得經各組、室主管核准,最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處長核准延長,並以十五日為限,並將延長理
    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各組、室民眾抱怨事項,應以單一卷夾彙整,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
    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