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能於前條延長期限內辦結者,應再簽請分署長核准展期,並將展期 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七 民眾抱怨事項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六日內處理完成,如未於期 限內辦結者得經各組、室主管核准,最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處長核准延長,並以十五日為限,並將延長理 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各組、室民眾抱怨事項,應以單一卷夾彙整,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 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