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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2
二  有關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等事項,除本分署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實施。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2
二  有關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等事項,除本處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