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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第 6 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法務部
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6 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法務部
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民國 7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第 6 條
  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法務部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
  核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