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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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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 6 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法務部 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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