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