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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