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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5
五  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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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