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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3
三、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法務部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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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予續聘。
(一)法務部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
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3
三  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予續聘。
 (一)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 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