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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5
五、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電磁紀錄,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並應
    自行備份重要資料。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6
六、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電磁紀錄,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並應
    自行備份重要資料。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6
六  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電磁紀錄,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並應
    自行備份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