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7
七  年度考核成績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續僱。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
    有重大過失者,於簽報核定後亦同。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7
七  年度考核成績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續僱。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
    有重大過失者,於簽報核定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