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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4
四  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4
四  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