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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6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對應報送之各種資料、報表、工作計畫、成果檢討等,無故稽延。
(二)怠忽職責、貽誤公務或積壓公文,情節輕微。
(三)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
(四)未依規定擬訂相關預防措施,貽誤時機,致生弊端。
(五)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未能掌握機先,致生不良影響。
(六)洩漏業務機密或遺失機密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後果。
(七)未依規定擬訂相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致發生違規或洩密情事。
(八)執行專案性業務不力,致影響機關聲譽。
(九)對屬員監督不周,致生不良影響。
(十)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對工作措置失當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
        。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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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 對應報送之各種政風資料、報表、工作計畫、成果檢討等,無故稽
      延者。
 (二) 怠忽職責、貽誤公務或積壓公文,情節輕微者。
 (三) 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者。
 (四) 未依規定擬訂相關防弊措施,貽誤時機,致生弊端者。
 (五) 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未能掌握機先,致生不良影響者。
 (六) 洩漏業務機密或遺失機密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 未依規定擬訂相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致發生違規或洩密情事者。
 (八) 執行專案性政風業務不力,致影響機關聲譽者。
 (九) 對屬員監督不周,致生不良影響者。
 (十)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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