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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5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對端正政風、澄清吏治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
      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成效卓著。
(二)積極發掘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事證明確,對整飭政風有顯著貢獻
      。
(三)偵破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對整飭政風有顯著貢獻。
(四)辦理重大專案,依限完成,績效特優。
(五)適切處理重大洩漏機密案件,對維護國家利益或安全貢獻甚鉅。
(六)為維護機關安全,對重大危害、破壞事件能事先預防,使機關員工
      免於傷亡及設施免於損害。
(七)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一次記一大功情事之一。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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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 對政風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
      ,成效卓著者。
 (二) 積極發掘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事證明確,對整飭政風有顯著貢獻
      者。
 (三) 辦理重大政風專案,依限完成,績效特優者。
 (四) 適切處理重大洩漏機密案件,對維護國家利益或安全貢獻甚鉅者。
 (五) 為維護機關安全,對重大危害、破壞事件能事先預防,使機關員工
      免於傷亡及設施免於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