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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3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對各項業務依計畫及方案進度切實執行,績效良好。
(二)偵辦貪瀆不法案件,績效良好。
(三)協助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績效良好。
(四)因應任務需要,協同業務單位妥擬專案性保密措施,執行完善,圓
      滿達成任務。
(五)辦理重大專案性安全維護事宜,計畫周延,執行成效良好,圓滿達
      成任務。
(六)迅速確實蒐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並採取因應措施及協助疏通處理
      ,績效良好。
(七)其他優良事蹟,應予嘉獎之事項。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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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 對各項政風業務依計畫及方案進度切實執行,績效良好者。
 (二) 辦理預防貪瀆業務,績效良好者。
 (三) 協助檢調警等司法單位偵破不法案件,績效良好者。
 (四) 因應任務需要,協同業務單位妥擬專案性保密措施,執行完善,圓
      滿達成任務者。
 (五) 辦理重大專案性安全維護事宜,計畫周延,執行成效良好,圓滿達
      成任務者。
 (六) 迅速確實蒐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並採取因應措施及協助疏通處理
      ,績效良好者。
 (七) 其他優良事蹟,應予嘉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