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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2
二、本標準表所稱政風人員,係指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
    政風機構人員。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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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風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