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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分發監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5
五  分發或調派第三點第一項所列之監院所服務時,以擔任戒護工作為原
    則。於實際服務滿一年,按其畢業及考試成績名次暨志願,調派其他
    監院所。但因業務需要時,得不受一年之限制。
民國 83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5
五  分發或調派第三點第一項所列之監院所服務時,以擔任戒護工作為原
    則。於實際服務滿一年,按其畢業及考試成績名次暨志願,調派其他
    監院所。但因業務需要時,得不受一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