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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分發監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2
二  畢業生參加特種考試乙等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分發各監院所以科 (課、組、股) 員任用。
民國 83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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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畢業生參加特種考試乙等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分發各監院所以科 (課、組、股) 員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