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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分發監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1
一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 (以下簡稱畢業生) 經內政部分發
    法務部 (以下稱本部) ,依其是否具有管理員任用資格,分別按左列
    規定辦理:
 (一) 畢業生具有委任管理員任用資格者,先行派代為委任管理員,並分
      發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學習科 (課、組、股) 員事務。
 (二) 畢業生未具委任管理員任用資格者,先行派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學
      習科 (課、組、股) 員事務,按雇員本薪三級在管理員或科 (課、
      組、股) 員懸缺項下支薪。
民國 83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1
一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 (以下簡稱畢業生) 經內政部分發
    法務部 (以下稱本部) ,依其是否具有管理員任用資格,分別按左列
    規定辦理:
 (一) 畢業生具有委任管理員任用資格者,先行派代為委任管理員,並分
      發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學習科 (課、組、股) 員事務。
 (二) 畢業生未具委任管理員任用資格者,先行派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學
      習科 (課、組、股) 員事務,按雇員本薪三級在管理員或科 (課、
      組、股) 員懸缺項下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