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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7
七、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政風人員管
    理之重要參考。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7
七、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政風人員管
    理之重要參考。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7
七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任、免、獎
    、懲之重要參考。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7
七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任、免、獎
    、懲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