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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6
六、法務部廉政署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廉政署參處。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6
六、法務部政風司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參處。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6
六  法務部政風司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參處。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6
六  法務部政風司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覆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行簽註意見,
    併陳法務部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