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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4
四、考核責任區分
(一)法務部廉政署: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各二級(以下)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
      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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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責任區分
(一)法務部: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各二級(以下)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
      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4
四  考核責任區分
 (一) 法務部: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 各二級 (以下) 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
      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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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考核責任區分:
 (一) 法務部:負責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 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
      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 各二級 (以下) 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
      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