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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3
三、候選人資格:
(一)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懲戒或行政處分。
(三)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複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關
      連署合計數(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構)可視該選舉區內
      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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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候選人資格:
 (一) 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 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懲戒或行政處分。
 (三) 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複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關
      連署合計數 (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該選舉區內
      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3
三  候選人資格:
 (一) 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 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懲戒或行政處分。
 (三) 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複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關
      連署合計數 (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該選舉區內
      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