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候選人資格: (一)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懲戒或行政處分。 (三)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複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關 連署合計數(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構)可視該選舉區內 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