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9
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前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三)連續三年考績(成)列乙等。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9
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前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三)連續三年考績(成)列乙等。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9
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 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 前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
 (三) 連續三年考績 (成) 列乙等。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9
九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 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評定連續三年績效評比列最後二名或最後百分
      之十以內者。
 (二) 品德、操守因素不適任者。
 (三) 前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
 (四) 連續三年考績 (成) 列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