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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9
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前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三)連續三年考績(成)列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