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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9
九、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應秘密或有洩密跡象之事項,應協調業務承辦單
    位以秘密方式舉行,必要時得會同業務承辦單位策訂專案保密措施,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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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應秘密或有洩密跡象之事項,應協調業務承辦單
    位以秘密方式舉行,必要時得會同業務承辦單位策訂專案保密措施,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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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政風機構得視需要訂定本機關影印機使用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
    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