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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9
九、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應秘密或有洩密跡象之事項,應協調業務承辦單
    位以秘密方式舉行,必要時得會同業務承辦單位策訂專案保密措施,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