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8
八、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
    及其他相關法規,區分機密等級。政風機構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
    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一次;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
    法辦理機密檔案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8
八、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
    及其他相關法規,區分機密等級。政風機構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
    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一次;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
    法辦理機密檔案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8
八  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每年
    至少檢討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機關按規定辦
    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
    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