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 及其他相關法規,區分機密等級。政風機構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 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一次;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 法辦理機密檔案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八 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每年 至少檢討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機關按規定辦 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 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