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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7
七、政風機構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承辦單位
    視實際需要購置必要之機密維護設備。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7
七、政風機構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承辦單位
    視實際需要購置必要之機密維護設備。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7
七  政風機構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
    視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左:
 (一) 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二) 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 (紙) 或外部之偽裝物。
 (三) 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四) 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五) 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六) 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