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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7
七、政風機構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承辦單位
    視實際需要購置必要之機密維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