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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2
二、政風機構應推動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
    維護法令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2
二、政風機構應推動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
    維護法令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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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機構負責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
    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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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風機構應負責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執行
    及洩密之發掘、查處,以確保公務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