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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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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機構應推動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
    維護法令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