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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3
十三、政風機構應衡酌本機關環境特性、業務狀況,對具機密性質之設施
      、區域或場所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策訂必要之管制措施,報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政風機構應衡酌本機關環境特性、業務狀況,對具機密性質之設施
      、區域或場所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策訂必要之管制措施,報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16
十六  政風機構斟酌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對於前來本機關參觀、訪問、
      採訪、洽公、會客之來賓,得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
      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