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政風機構應衡酌本機關環境特性、業務狀況,對具機密性質之設施 、區域或場所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策訂必要之管制措施,報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十六 政風機構斟酌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對於前來本機關參觀、訪問、 採訪、洽公、會客之來賓,得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 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