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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13
十三、政風機構應衡酌本機關環境特性、業務狀況,對具機密性質之設施
      、區域或場所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策訂必要之管制措施,報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