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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2
十二、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配有保密裝備者,應協調密碼作業單位依政府
      機關密碼統合辦法及相關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相關保密措施及辦
      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如發現可疑或異
        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應迅速簽報機關首長,並作適
        切處理。
  (二)密碼作業場所需設置消防設備,非經核准不得展示,並應妥置相
        關安全防護措施。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
        毀,應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配有保密裝備者,應協調密碼作業單位依政府
      機關密碼統合辦法及相關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相關保密措施及辦
      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如發現可疑或異
        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應迅速簽報機關首長,並作適
        切處理。
  (二)密碼作業場所需設置消防設備,非經核准不得展示,並應妥置相
        關安全防護措施。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
        毀,應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配有密碼 (語) 者,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加強
      注意相關保密措施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 審慎遴派密碼 (語) 業務人員,切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
        ,如發現可疑或異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迅速循政風
        體系反應,並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作適切處理。
   (二) 密碼 (語) 本表之有關密件應存放於高性能之保險箱內,並責由
        專人保管。作廢密碼 (語) 、密件應切實監督銷毀。
   (三) 闢設獨立隔離之譯電室,配置滅火器、碎紙機 (焚化爐) 、緊急
        攜行袋 (箱) 設備,務求譯電作業之隱密、安全。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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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配有密碼 (語) 之機關,其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加強注意
      或辦理左列事項:
   (一) 審慎遴派密碼 (語) 業務人員,切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
        ,如發現可疑或異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迅速循政風
        體系反應,並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作適切處理。
   (二) 密碼 (語) 本表之有關密件應存放於高性能之保險箱內,並責由
        專人保管。作廢密碼 (語) 、密件應切實監督銷毀。
   (三) 闢設獨立隔離之譯電室,配置滅火器、碎紙機 (焚化爐) 、緊急
        攜行袋 (箱) 設備,務求譯電作業之隱密、安全。
   (四) 依據督考檢查項目表所列項目 (如附表一) ,實施密碼 (語) 保
        密之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