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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12
十二、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配有保密裝備者,應協調密碼作業單位依政府
      機關密碼統合辦法及相關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相關保密措施及辦
      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如發現可疑或異
        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應迅速簽報機關首長,並作適
        切處理。
  (二)密碼作業場所需設置消防設備,非經核准不得展示,並應妥置相
        關安全防護措施。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
        毀,應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