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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0
十、政風機構應會同事務管理及使用單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通信設備、
    辦公廳舍、會議室及其他重要機密性或敏感性設施;若發現可疑或異
    常,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0
十、政風機構應會同事務管理及使用單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通信設備、
    辦公廳舍、會議室及其他重要機密性或敏感性設施;若發現可疑或異
    常,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10
十  政風機構對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
    密方式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