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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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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風機構應會同事務管理及使用單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通信設備、
    辦公廳舍、會議室及其他重要機密性或敏感性設施;若發現可疑或異
    常,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