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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10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
    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
    果,隨時簽報機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0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保持密切聯繫,
    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果,隨時簽報機
    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10
十  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保持密切聯繫,
    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果,隨時簽報機
    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