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四 督導編組: (一) 定期督導:分組實施,每組以二至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相關業務科 人員組成,督導對象以一級政風機構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增加其 他政風機構。 (二) 個案督導:視個案工作進度之需要,指定承辦人員及參與人員隨時 實施。 (三) 臨時督導:針對業務執行偏差缺失之政風機構,由政風司主管科隨 時派員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