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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4
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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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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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督導編組:
 (一) 定期督導:分組實施,每組以二至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相關業務科
      人員組成,督導對象以一級政風機構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增加其
      他政風機構。
 (二) 個案督導:視個案工作進度之需要,指定承辦人員及參與人員隨時
      實施。
 (三) 臨時督導:針對業務執行偏差缺失之政風機構,由政風司主管科隨
      時派員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