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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3
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 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下一級政風機構
      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所屬各政風機構。
 (二) 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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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 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下一級政風機構
      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所屬各政風機構。
 (二) 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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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方式:
 (一) 定期督導:每年舉辦一次,在下半年度,擬訂督導計畫,簽報核准
      後實施。
 (二) 個案督導:針對個案執行過程,依據進度、工作需求,對執行機構
      ,隨時簽報督導。
 (三) 臨時督導: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所列各項工作為
      範圍,以選樣抽查方式,作不定期督導,隨時簽報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