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1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1
一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法務部掌
    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