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一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法務部掌 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